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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人才政策申请指南(一)哈尔滨市人才购房补贴
2024-05-11 14:07 组织部 

根据《哈尔滨市人才新政30条》相关规定,哈尔滨市出台了人才安居保障政策。校人才办梳理了相关内容,为全校各级各类人才提供参考。

一、文件依据

1.《哈尔滨市人才新政30条》。

2.哈政规2024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推动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3.哈房建办发〔2024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推动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上述文件可关注《哈尔滨市住建》微信公众号,点击“信息公开—政策文件”进行下载。)

二、政策内容(支持人才购房需求)

202411日至20241231,对购房前在哈用人单位已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并纳入社保系统管理且处于存续状态的,以及自主创业、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各类人才(无户籍限制),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照博士毕业生10万元、硕士毕业生5万元、本科毕业生及大中专毕业生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港澳台地区或海外留学人员(通过教育部认证的)享受与国内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本项补贴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不能同时享受。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三、购房补贴标准

1.博士毕业生补贴10万元。

2.硕士毕业生补贴5万元。

3.本科及大中专毕业生补贴3万元。

4.港澳台地区或海外留学人员(通过教育部认证的)享受与国内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四、申报购房补贴的具体条件

1.202411日至20241231日期间在哈市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首套新建商品住房是指购房人在哈市9区内购买的首套新建商品住房,且无其他住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节点)。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是指购房人在哈市9区内名下已有一套住房,再次在哈市9区内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节点)

2.购房前(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节点)在哈用人单位(在哈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社保连续缴纳6个月的月份计算”—一截止到购房月的前一月已满足连续6个月,即社保不包括购房当月),并纳入社保系统管理且处于存续状态。

3.年龄在40周岁以下(未满41周岁),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无户籍限制)。港澳台地区或海外留学人员(通过教育部认证的)享受与国内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4.本项补贴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不能同时享受。以家庭为单位是指以家庭为整体,夫妻名下住房一并统计,计算申报的新建商品住房是否符合首套或二套补贴申报标准。夫妻双方只能一方申请(即产权人申请),不能同时享受;夫妻为产权共有关系的,也只能由一方申请。

5.申报购房补贴的新建商品住房以网签备案时间为节点。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即可申请补贴,申请时间不受本文件有效期影响。

6.履行会签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购房人在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手续时,应按照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同步将相对应的售房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履行资金监管程序后,可享受本文件补贴政策。

7.新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不在本文件相关政策补贴期限内,但购房人与出卖人解除合同后,同一房屋、同一购房人在本文件相关政策期限内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网签备案的,不享受本文件购房补贴政策。

五、申报流程

1.线上申领表格:关注《哈尔滨市住建》微信公众号,点击“住房管理—智慧房产—申请表下载”,下载《购房补贴申请表》(本人购买住房符合哪个时间节点即下载哪个年度的申请表)

2.线下提出申请:本人持相关申报材料(见下文)至哈尔滨市住房保障中心现场申请。

地址:哈尔滨市住房保障中心(道里区民安街184号),咨询电话88370807。

六、相关申报材料

1.购房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本人或共有人双方身份证原件;

3.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和户口原件;

4.本人名下哈尔滨银行一类借记卡原件;

5.毕业证等学历证明材料原件;

6.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7.新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8.电子印章为红色彩打的有单位及个人信息社保凭证或营业执照(注册有效期内的)

9.产权为共有关系的,双方需同时到场,只能一方申请,一方签订放弃保证书;

10.港澳台地区或海外留学等人员要提供教育部认证的学历证明。

七、补贴发放

经审批合格后,按照资金流程及申报顺序下发补贴资金,由发放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说明。

我校符合条件的人才可按照上述申报流程提交相关材料,办理购房补贴申请事宜。

如有未尽事宜可咨询哈尔滨市住房保障中心(民安街184号)咨询电话883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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